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楊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
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
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元,原告
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為票據及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並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嗣於訴訟審理中,原告變更
訴訟標的為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致本件訴訟已非屬簡易
程序之範圍,而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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