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7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豪庠 (原名: 李豪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豪庠(原名:李豪全) 沈琨傑 間請求清償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
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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