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宜簡字第232號
原   告  李進昌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被   告  陳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
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
被告就其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50紙(下稱系
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本件
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
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因原告向被告借款,並簽發如附表一、附表
二所示之本票共計62紙予被告收執,以擔保原告向被告之借
款,然原告僅拿到如附表一所示之12紙本票票面金額之借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75萬元,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即
系爭本票)於原告簽發予被告收受後,被告並未交付相當於
票面金額之現金予原告。故兩造間就上開62紙本票,除其中
如附表一所示之12紙本票,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外,兩造
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存在,原告自不負給付各該
票款之責,為此,爰依法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
金額及利息均不存在,並聲明: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每次向伊借錢時,伊就去郵局提領現金交付
原告,原告並當場簽發本票給伊,借款金額共計2,969,000
元,伊交付金額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票面
金額相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
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
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
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
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
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本
票為無因證券,本票執票人就其取得本票之原因,固不負
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既主張本票係發票人向執票人借款
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
,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自應由執
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1200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被告抗辯係原告向被告
借款而交付系爭本票以為擔保,為原告所否認,則應由被
告舉證證明其與原告間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已交付
之事實。
(二)被告雖辯稱其有於附表三編號1至50所示之時間,分別交
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50所示之現金予原告云云,並提出存
摺影本,復舉證人 朱峰毅 為證。然觀以被告所提出之存摺
影本,固有其分別在附表三編號1至50所示之時間,提款
如附表三編號1至50所示金額之紀錄,然被告於每次提款
後,是否確有交付款項予原告,尚非無疑,自難僅以被告
曾有提款一情,即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至證人朱峰
毅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僅看過附表一編號2之7萬元本
票,其他的伊記不清楚,當時伊帶被告去宜蘭的郵局領錢
,領完錢,被告叫伊載被告去光復國小拿錢給原告,但伊
沒有下車,被告後來回到車上有拿這張7萬元本票給伊看
。伊在車上有看到被告拿錢給原告,伊不知道被告有無將
領到的7萬元全部給原告,但被告回到車上是跟我說他拿7
萬元給原告,原告拿7萬元本票給被告。除了該紙7萬元本
票外,伊最後一次看到是在7月底,至於是哪一年,伊不
記得,伊聽到被告跟原告說不能再借錢給原告了,原告說
他是最後一次借,請被告借他6、7萬元,後來被告還是有
借錢7萬元原告,伊在車上有看到被告在數錢給原告,但
實際上是借多少錢給原告伊不清楚,後來被告回到車上有
拿本票給我看,伊才知道,伊問被告為何已經借原告280
萬元,還要繼續借錢給原告,被告說因為原告有一塊土地
,等原告處理好,可以把錢拿回來。除了該二次外,還有
無看過原告向被告借錢十幾次,都是伊載被告,每次借都
是兩萬、三萬元。本票裁定卷內所示共62張本票伊並非每
張都看過,但伊有在光復國小及果菜市場看到被告拿錢給
原告,但原告並不知道伊在場,伊當時距離兩造之位置不
到1公尺等語(見本院卷第49至52頁)。然就證人朱峰毅
前開所述,其均未能詳述被告交付借款予原告之時間、地
點、經過及正確金額等細節事項,自難僅以證人朱峰毅模
糊之證述,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經本院質以證人朱
峰毅僅距離兩造不到1公尺,為何原告不知證人朱峰毅在
場等情時,證人朱峰毅則稱:因為伊認識原告,但原告不
認識伊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惟衡諸常情,一般民眾
通常有錢不露白之觀念,故於收取金錢時,當會特別注意
周遭之人事物,以確保金錢得安全交付,依證人朱峰毅所
述之1公尺距離非遠,果被告有在與證人朱峰毅僅相距1公
尺處交付現金予原告,原告焉有不知之理,證人朱峰毅所
述是否實在,已啟人疑竇。況經本院再與證人朱峰毅確認
其在光復國小見聞被告交付現金予原告之距離時,證人朱
峰毅復稱:就隔著一條馬路之距離,伊並有稍微聽得到兩
造在講處理土地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然衡以
證人 朱峰毅斯 時並未下車,且與兩造間相隔一條馬路之遠
,顯然並無可能得清楚看見被告將現金交付予原告之過程
,更遑論聽見兩造間之對話內容,堪認證人朱峰毅之證述
內容,顯誇大不實,而無足取。
(三)此外,被告就其抗辯有交付借款予原告之事實,均未能再
舉證以實其說,自應認系爭本票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原
告自得以此對抗被告。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之票據
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靜怡
附表一: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1│103年5月26日│27,000元│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WG0000000││
├─┼───────┼─────┼───────┼───────┼─────┼───────┤
│2│103年8月4日│70,000元│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25日│TH0000000││
├─┼───────┼─────┼───────┼───────┼─────┼───────┤
│3│103年7月16日│110,000元│103年8月31日│103年8月31日│TH0000000││
├─┼───────┼─────┼───────┼───────┼─────┼───────┤
│4│103年10月30日│50,000元│103年11月30日│103年11月30日│TH0000000││
├─┼───────┼─────┼───────┼───────┼─────┼───────┤
│5│103年11月27日│30,000元│103年12月19日│103年12月19日│TH0000000││
├─┼───────┼─────┼───────┼───────┼─────┼───────┤
│6│103年12月1日│33,000元│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TH0000000││
├─┼───────┼─────┼───────┼───────┼─────┼───────┤
│7│104年2月13日│100,000元│104年3月5日│104年3月5日│TH0000000│本院105年度司│
│││││││票字第340號本│
│││││││票裁定誤載到期│
│││││││日為104年3月15│
│││││││日│
├─┼───────┼─────┼───────┼───────┼─────┼───────┤
│8│104年3月27日│40,000元│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WG0000000││
├─┼───────┼─────┼───────┼───────┼─────┼───────┤
│9│104年5月8日│50,000元│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0日│WG0000000││
├─┼───────┼─────┼───────┼───────┼─────┼───────┤
│10│104年9月2日│50,000元│104年9月20日│104年9月20日│WG0000000││
├─┼───────┼─────┼───────┼───────┼─────┼───────┤
│11│104年10月27日│100,000元│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6日│WG0000000││
├─┼───────┼─────┼───────┼───────┼─────┼───────┤
│12│105年7月18日│90,000元│105年7月30日│105年7月30日│WG0000000││
└─┴───────┴─────┴───────┴───────┴─────┴───────┘
附表二: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1│103年5月7日│30,000元│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CH782020│本院105年度司│
│││││││票字第340號本│
│││││││票裁定誤載發票│
│││││││日為105年4月7│
│││││││日│
├─┼───────┼─────┼───────┼───────┼─────┼───────┤
│2│103年6月10日│20,000元│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WG0000000││
├─┼───────┼─────┼───────┼───────┼─────┼───────┤
│3│103年6月25日│25,000元│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WG0000000││
├─┼───────┼─────┼───────┼───────┼─────┼───────┤
│4│103年7月28日│25,000元│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15日│TH0000000││
├─┼───────┼─────┼───────┼───────┼─────┼───────┤
│5│103年7月31日│27,000元│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1日│WG0000000││
├─┼───────┼─────┼───────┼───────┼─────┼───────┤
│6│103年8月19日│25,000元│103年8月30日│103年8月30日│TH0000000││
├─┼───────┼─────┼───────┼───────┼─────┼───────┤
│7│103年8月21日│57,000元│103年9月3日│103年9月3日│TH0000000││
├─┼───────┼─────┼───────┼───────┼─────┼───────┤
│8│103年9月16日│26,000元│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TH0000000││
├─┼───────┼─────┼───────┼───────┼─────┼───────┤
│9│103年9月30日│43,000元│103年10月18日│103年10月18日│TH0000000│本院105年度司│
│││││││票字第340號本│
│││││││票裁定誤載票據│
│││││││號碼為│
│││││││TH0000000│
├─┼───────┼─────┼───────┼───────┼─────┼───────┤
│10│103年10月8日│60,000元│103年11月1日│103年11月1日│TH0000000││
├─┼───────┼─────┼───────┼───────┼─────┼───────┤
│11│103年10月28日│15,000元│103年11月8日│103年11月8日│TH0000000││
├─┼───────┼─────┼───────┼───────┼─────┼───────┤
│12│103年10月22日│2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CH455220││
├─┼───────┼─────┼───────┼───────┼─────┼───────┤
│13│103年10月28日│26,000元│103年11月16日│103年11月16日│TH0000000││
├─┼───────┼─────┼───────┼───────┼─────┼───────┤
│14│103年11月5日│16,000元│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TH0000000││
├─┼───────┼─────┼───────┼───────┼─────┼───────┤
│15│103年12月3日│10,000元│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TH0000000││
├─┼───────┼─────┼───────┼───────┼─────┼───────┤
│16│104年1月16日│30,000元│104年1月30日│104年1月30日│WG0000000│本院105年度司│
│││││││票字第340號本│
│││││││票裁定誤載發票│
│││││││日為104年1月6│
│││││││日│
├─┼───────┼─────┼───────┼───────┼─────┼───────┤
│17│104年1月19日│35,000元│104年2月6日│104年2月6日│TH0000000││
├─┼───────┼─────┼───────┼───────┼─────┼───────┤
│18│104年1月14日│30,000元│104年2月17日│104年2月17日│TH0000000││
├─┼───────┼─────┼───────┼───────┼─────┼───────┤
│19│104年2月3日│47,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TH0000000││
├─┼───────┼─────┼───────┼───────┼─────┼───────┤
│20│104年2月9日│150,000元│104年3月15日│104年3月15日│WG0000000││
├─┼───────┼─────┼───────┼───────┼─────┼───────┤
│21│104年3月16日│22,000元│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TH0000000││
├─┼───────┼─────┼───────┼───────┼─────┼───────┤
│22│104年3月16日│17,000元│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TH0000000││
├─┼───────┼─────┼───────┼───────┼─────┼───────┤
│23│104年3月20日│25,000元│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TH0000000││
├─┼───────┼─────┼───────┼───────┼─────┼───────┤
│24│104年3月20日│40,000元│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TH0000000││
├─┼───────┼─────┼───────┼───────┼─────┼───────┤
│25│104年5月7日│30,000元│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5日│TH0000000││
├─┼───────┼─────┼───────┼───────┼─────┼───────┤
│26│104年7月18日│30,000元│104年7月26日│104年7月26日│WG0000000││
├─┼───────┼─────┼───────┼───────┼─────┼───────┤
│27│104年7月16日│38,000元│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WG0000000││
├─┼───────┼─────┼───────┼───────┼─────┼───────┤
│28│104年8月3日│20,000元│104年8月20日│104年8月20日│TH0000000││
├─┼───────┼─────┼───────┼───────┼─────┼───────┤
│29│104年8月10日│25,000元│104年8月29日│104年8月29日│TH0000000││
├─┼───────┼─────┼───────┼───────┼─────┼───────┤
│30│104年9月25日│50,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WG0000000││
├─┼───────┼─────┼───────┼───────┼─────┼───────┤
│31│104年8月30日│20,000元│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TH0000000││
├─┼───────┼─────┼───────┼───────┼─────┼───────┤
│32│104年9月25日│30,000元│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WG0000000││
├─┼───────┼─────┼───────┼───────┼─────┼───────┤
│33│104年9月22日│35,000元│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TH0000000││
├─┼───────┼─────┼───────┼───────┼─────┼───────┤
│34│104年10月14日│40,000元│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5日│WG0000000││
├─┼───────┼─────┼───────┼───────┼─────┼───────┤
│35│104年11月6日│70,000元│104年11月21日│104年11月21日│WG0000000││
├─┼───────┼─────┼───────┼───────┼─────┼───────┤
│36│104年11月10日│90,000元│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WG0000000││
├─┼───────┼─────┼───────┼───────┼─────┼───────┤
│37│104年11月13日│50,000元│104年12月2日│104年12月2日│TH0000000││
├─┼───────┼─────┼───────┼───────┼─────┼───────┤
│38│104年12月11日│30,000元│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3日│TH0000000││
├─┼───────┼─────┼───────┼───────┼─────┼───────┤
│39│104年12月30日│30,000元│105年1月7日│105年1月7日│WG0000000││
├─┼───────┼─────┼───────┼───────┼─────┼───────┤
│40│104年12月23日│65,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WG0000000││
├─┼───────┼─────┼───────┼───────┼─────┼───────┤
│41│105年1月23日│30,000元│105年2月5日│105年2月5日│WG0000000││
├─┼───────┼─────┼───────┼───────┼─────┼───────┤
│42│105年1月22日│100,000元│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WG0000000││
├─┼───────┼─────┼───────┼───────┼─────┼───────┤
│43│105年3月30日│60,000元│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WG0000000││
├─┼───────┼─────┼───────┼───────┼─────┼───────┤
│44│105年3月15日│95,000元│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15日│WG0000000││
├─┼───────┼─────┼───────┼───────┼─────┼───────┤
│45│105年4月10日│70,000元│105年7月2日│105年7月2日│WG0000000││
├─┼───────┼─────┼───────┼───────┼─────┼───────┤
│46│105年7月16日│75,000元│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WG0000000││
├─┼───────┼─────┼───────┼───────┼─────┼───────┤
│47│105年7月23日│100,000元│105年7月31日│105年7月31日│WG0000000││
├─┼───────┼─────┼───────┼───────┼─────┼───────┤
│48│105年7月26日│50,000元│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WG0000000││
├─┼───────┼─────┼───────┼───────┼─────┼───────┤
│49│105年7月29日│95,000元│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TS120063││
├─┼───────┼─────┼───────┼───────┼─────┼───────┤
│50│105年8月1日│70,000元│105年8月28日│105年8月28日│TS120064││
└─┴───────┴─────┴───────┴───────┴─────┴───────┘
附表三:
┌─┬───────────┬───────────┐
│編│日期│金額(新臺幣)│
│號│││
├─┼───────────┼───────────┤
│1│103年5月7日│30,000元│
├─┼───────────┼───────────┤
│2│103年6月10日│20,000元│
├─┼───────────┼───────────┤
│3│103年6月25日│25,000元│
├─┼───────────┼───────────┤
│4│103年7月28日│25,000元│
├─┼───────────┼───────────┤
│5│103年7月31日│27,000元│
├─┼───────────┼───────────┤
│6│103年8月19日│25,000元│
├─┼───────────┼───────────┤
│7│103年8月21日│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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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年9月16日│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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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9月30日│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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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10月8日│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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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年10月22日│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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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年10月28日│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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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年10月28日│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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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年11月5日│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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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3年12月3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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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年1月14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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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年1月16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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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年1月19日│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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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年2月3日│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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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年2月9日│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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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4年3月16日│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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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4年3月16日│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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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年3月20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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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4年3月20日│40,000元│
├─┼───────────┼───────────┤
│25│104年5月7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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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4年7月16日│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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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4年7月18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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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4年8月3日│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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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4年8月10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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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4年8月30日│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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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4年9月22日│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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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4年9月25日│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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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4年9月25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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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4年10月14日│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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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4年11月6日│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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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4年11月10日│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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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4年11月13日│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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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4年12月11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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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4年12月23日│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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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4年12月30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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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5年1月22日│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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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5年1月23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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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5年3月15日│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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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5年3月30日│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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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年4月10日│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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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5年7月16日│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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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5年7月23日│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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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5年7月26日│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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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5年7月29日│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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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5年8月1日│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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