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菱正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兆源 被上訴人國際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山雄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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