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