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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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莊字第四九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貴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八十六年易字第二九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再犯偽造文書犯行,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該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撤銷緩刑原因。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吳光璵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