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六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刑及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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