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丙○○
賴國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住台中市○○街三七之八號一樓複代理人陳隆律師住同右被告戊○○住
丁○○住甲○○○住乙○○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住台中市○○街○巷○號複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憲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