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一號
原告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
甲○○ 林世祿 律師被告金線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 劉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憲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