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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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二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0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被告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