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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