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強盜、擄人勒贖等貳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強盜、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於94年9月20日、94年12月26日以94年度訴字第1194號、9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7年10月,並分別於94年10月28日、95年1月19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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