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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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6號再審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就本院79年度促字第194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該確定支付命令命為給付之本金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