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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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原名陳吉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原名陳吉利)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9167號案件偵查時,經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乙○○於93年9月18日繳納現金50,000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候傳。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受刑人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判處上訴駁回,甲○○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台上字第64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檢察官依法執行時,多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派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