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6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請求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起訴狀1份為釋明。查本件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7,
82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其91、92、93年度均無所得,於94年度雖有所得,然合計僅3,789元,平均每月收入僅有三百餘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再審酌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12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可堪信為真實。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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