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參公克,驗後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72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該案經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前毛重0.3公克、驗後毛重
0.2公克),經送驗確實是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9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
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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