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七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二、訴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