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五六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五號、第一六八五七號、第一一四二二號、第一五一五八號、第一0八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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