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