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五號),經原告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該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等具狀提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尚未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命補繳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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