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主文嘉峰興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元烽企業有限公司、乙○○均無罪。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主文嘉峰興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元烽企業有限公司、乙○○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