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演芳 )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演芳)於本件辯論終結前,已具狀表明聲請撤回本件告訴,依照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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