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二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瓊心 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瓊心於本院判決前具狀對於被告甲○○撤回本件告訴,依照右揭規定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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