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廖穎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甲○○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上訴人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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