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告辰○○
號己○○戊○○丙○○卯○○丁○○丑○○○
樓庚○○
之1樓上一人輔佐人子○○被告辛○○
壬○○甲○○○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原因:原告具狀陳稱兩造目前就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土地(臺北市○○區○○段1小段319土地)辦理分割登記中,並請求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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