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台北縣信華台鐘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然聲請人於971月30日收受前揭裁定後,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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