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未定,嗣經變更權利價值為1,800,000元,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6月1日、6月8日分別簽發面額1,400,000元、150,000元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詎清償日屆至後,迄欠1,550,00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土│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台北市│永春│1│421│建│131│1/12│甲○○│││信義區│││││││││├────┼───┼──┼───┼───┼─────┼──────┼────┤││台北市│永春│1│422│建│22│1/12│甲○○││地│信義區││││││││├─┼────┼───┴──┼───┼───┴─────┼──────┼────┤│建│││基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主建物│附屬建物││││├────┼──────┼───┼───┼─────┼──────┼────┤││1065│台北市○○路│同上│22.11│陽台:│1/3│甲○○││││540巷3弄29號│││2.63││││物││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