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4169號),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14號鑑驗書及法務部調查局111年5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0320729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因該吸食器無法與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認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