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小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文中
被   告  許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12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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