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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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勝一 、 張明智 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勝一迄今尚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詎其前為免遭強制執行,詎將其父親 張青榆 之遺產即高雄市
○○區○○○段○○○○號之建物暨基地所有權,於民國(下
同)99年5月31日逕為登記予相對人張明智之名下,顯有害
於聲請人之債權,應予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張勝一、張明
智公同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塗銷上開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依法係法
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
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