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原 告 黃莉莉 黃淑琴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 告 建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十時上午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