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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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黃莉莉
       黃淑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建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十時上午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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