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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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建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緝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陸建宏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
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
第3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爰審酌被告係
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且其於戶籍遷出遷
入或住址變更時有申報之義務,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居住所
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所為業已妨害國家後備軍
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兼衡其素
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陳教
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併
斟酌本案僅係違反兵役制度之規範,非若一般暴力犯罪對於
社會致生重大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
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