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瓊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25,81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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