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上訴人丙○○男民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徐萍萍 律師上訴人乙○○男民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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