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采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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