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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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豪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盈貴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