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7年上易字第97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0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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