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貴院98年聲字第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4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4383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