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1年8月中旬至82年3月20日犯肅清湮毒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以82年度訴字第59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29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7328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施用毒品罪,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訂不適用該減刑條例之情形,核與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