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棄損壞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一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犯妨害家庭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查:前揭事實有上開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信無誤,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