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八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定國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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