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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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上訴人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訴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蕭昌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原因均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5年4月5日起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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