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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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上更(七)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前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16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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