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431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甲○○共同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甲○○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丙○○及甲○○均明知如附件所示商標名稱圖樣,乃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五所示之商品及零組件,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及零組件,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丙○○自民國九十年間某日起,向年籍不詳之香港籍成年男子「余灼烇」取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五所示,均係未得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及授權,乃擅自於同一商品仿冒製造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後,竟基於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暨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在丙○○位在臺南市○○路○○○號住處一、二樓,以約真品市價一成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之人士牟利。丙○○承前開犯意,復與甲○○基於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以每半天工資新臺幣五百元之代價,自九十三年三、四月間某日起僱用甲○○擔任仿冒手錶修理師傅,俟有顧客拿仿冒手錶前來修理時,甲○○即在丙○○上開住處所闢建之密室內,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三所示之仿冒手錶零組件,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二七至三二所示之修理器具,連續為顧客修理換裝仿冒零組件於仿冒手錶上,以此方式牟利。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丙○○住處查獲,並扣得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手錶成品一千零四十只、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五所示仿冒商品之半成品及零組件、如附表二編號二七至三二所示供販賣及修理仿冒商品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販售仿冒手錶所用之型錄。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等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承認(見本院卷第二三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之指訴相符(見調查卷第四二至四四頁),亦與證人即仿冒手錶買受人 陳智勇 (見聲搜卷第七至十頁)、證人即被告丙○○之子 王藏億 (見調查卷第二六至二九頁)、王藏億配偶 陳甄真 (見調查卷第三八至四一頁)所為證詞相合,復有告訴人提出之鑑定聲明書一份證明確實為在同一手錶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見調查卷第五一至五七頁)、如附件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紀錄及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見調查卷第五八至七五頁)、查扣仿冒商品蒐證照片五十八張(見調查卷第八五至一一三頁)、估價單四十一本(見偵查卷第十二頁)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手錶、零組件及修理器具可資佐證(見調查卷第十一至十八頁),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全文九十四條(以下稱新法),其中第八十一條與修正前商標法(以下稱舊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於構成要件有所修正;而第八十二條與舊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於文字、刑度則屬一致,惟新法既已修正公布全文九十四條,自應認為上開法律已有變更。惟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二人係於九十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止連續販賣仿冒商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適用最後行為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丙○○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被告丙○○另違反同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被告二人就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被告丙○○及甲○○以一修理仿冒手錶行為、被告丙○○以一販賣仿冒手錶行為,同時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俱為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斷。而丙○○販賣仿冒手錶後再提供仿冒手錶零組件作為修理之用,所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條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被告二人先後多次修理仿冒手錶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手錶之
時間,並提供仿冒零件為人修理,扣案物品數量龐大,惟本件被告二人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四至五頁),素行良好,犯後能坦承犯行,雖起訴檢察官對被告丙○○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惟查本案被告丙○○與甲○○並未從事組裝工作,乃進口仿冒成品,並以仿冒零組件供作修理仿冒手錶之用,已如前述,本院斟酌上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編號一至二五所示之仿冒品,乃販賣之
仿冒商品(商標登記資料之商品名稱包含手錶及其零件部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七至三二所示之物品,乃被告丙○○所有,供販賣及修理仿冒商品所用之物、編號二六所示之型錄則供販售仿冒手錶所用,業據其供述在卷(見調查卷第四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被告丙○○所有估價單四十一本(見偵查卷第十二頁),其性質僅為被告買賣仿冒手錶及其零件之證明,不屬仿冒商品,亦非供犯本罪所用之物,自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仿冒手錶成品部分┌───┬────────────┬──────┬─────────────┐│編號│商標名稱│手錶數量│商標專用權人│├───┼────────────┼──────┼─────────────┤│一│CHOPARD│貳只│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LONGINES│貳只│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三│PIAGET│陸拾捌只│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四│CARTIER│玖拾貳只│荷蘭卡地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GUCCI│貳拾只│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六│ROLEX│柒佰柒拾叁只│瑞士商勞力士錶廠公司│├───┼────────────┼──────┼─────────────┤│七│PANERAI│壹只│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八│RADO│肆只│瑞士雷達鐘錶有限公司│├───┼────────────┼──────┼─────────────┤│九│VACHERON│叁拾柒只│瑞士商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ONSTANTIN│││├───┼────────────┼──────┼─────────────┤│十│PATEK│肆只│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PHILIPPE│││├───┼────────────┼──────┼─────────────┤│十一│TAGHEUER│貳只│瑞士達格豪雅公司│├───┼────────────┼──────┼─────────────┤│十二│LK│貳只│日本商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三│CHANEL│陸只│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十四│AP│肆只│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十五│dunhill│肆只│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十六│OMEGA│捌只│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十七│MONTBLANC│拾壹只│德國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商品數量│沒收依據│├──┼───────┼─────┼─────────┤│一│勞力士錶帶│肆仟叁佰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拾伍只││├──┼───────┼─────┼─────────┤│二│勞力士錶帶扣(│壹盒│同上│││大)│││├──┼───────┼─────┼─────────┤│三│勞力士錶帶扣(│玖盒│同上│││小)│││├──┼───────┼─────┼─────────┤│四│錶帶零件│壹盒│同上│├──┼───────┼─────┼─────────┤│五│勞力士包裝盒│貳拾壹盒│同上│├──┼───────┼─────┼─────────┤│六│勞力士廣告紙│伍拾肆盒│同上│├──┼───────┼─────┼─────────┤│七│勞力士貼紙│玖盒│同上│├──┼───────┼─────┼─────────┤│八│勞力士錶面│壹佰伍拾貳│同上││││盒││├──┼───────┼─────┼─────────┤│九│卡地兒手錶包裝│拾肆盒│同上│││盒│││├──┼───────┼─────┼─────────┤│十│卡地兒廣告紙│肆張│同上│├──┼───────┼─────┼─────────┤│十一│卡地兒錶面│叁盒│同上│├──┼───────┼─────┼─────────┤│十二│伯爵錶貼紙│貳盒│同上│├──┼───────┼─────┼─────────┤│十三│伯爵錶面│壹盒│同上│├──┼───────┼─────┼─────────┤│十四│百達 翡麗 錶面│叁盒│同上│├──┼───────┼─────┼─────────┤│十五│雷達錶面│貳盒│同上│├──┼───────┼─────┼─────────┤│十六│登喜路錶面│壹盒│同上│├──┼───────┼─────┼─────────┤│十七│亞米茄錶面│貳盒│同上│├──┼───────┼─────┼─────────┤│十八│萬寶龍錶面│壹盒│同上│├──┼───────┼─────┼─────────┤│十九│江詩丹頓錶面│肆盒│同上│├──┼───────┼─────┼─────────┤│二十│江詩丹頓女用錶│伍拾只│同上│││底面殼│││├──┼───────┼─────┼─────────┤│二一│江詩丹頓錶面玻│壹盒│同上│││璃│││├──┼───────┼─────┼─────────┤│二二│江詩丹頓機心│壹佰捌拾陸│同上││││只││├──┼───────┼─────┼─────────┤│二三│江詩丹頓錶頭(│陸拾伍只│同上│││組件)│││├──┼───────┼─────┼─────────┤│二四│ 都彭 打火機成品│伍拾只│同上│├──┼───────┼─────┼─────────┤│二五│都彭打火機半成│肆拾貳只│同上│││品│││├──┼───────┼─────┼─────────┤│二六│勞力士型錄│貳拾壹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二七│換錶面玻璃機臺│壹台│同上│││(大)│││├──┼───────┼─────┼─────────┤│二八│換錶面玻璃機臺│壹台│同上│││(小)│││├──┼───────┼─────┼─────────┤│二九│拆錶蓋機臺│壹台│同上│├──┼───────┼─────┼─────────┤│三十│拆轉軸機臺│壹台│同上│├──┼───────┼─────┼─────────┤│三一│萬力夾│壹台│同上│├──┼───────┼─────┼─────────┤│三二│拆錶概木夾│壹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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