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茲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判處被告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因其所處罪刑重大,除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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