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應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