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八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號碼84A02559E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公債票壹紙,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全字第一0六九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八四五號提存面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之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號碼84A02559E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公債票一紙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一0六九號裁定、九十年度存字第八四五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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