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范敏慧 被告 楊東明
鄭勝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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