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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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翠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訴字第18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05,
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