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如瑛
高慶祥 李麗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天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6萬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莊永利